關于印發(fā)泰興市非稅收入征管考核辦法的通知
泰政辦發(fā)〔2010〕104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興市非稅收入征管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泰興市非稅收入征管考核辦法 為保障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和行政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非稅收入收支脫鉤改革的順利推進,不斷提高非稅收入征管質量和效率,充分調動部門和單位依法征收的積極性,保證政府非稅收入的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努力增加財政收入,促進財政收支平衡,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發(fā)[2006]1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原則 (一)依法征收的原則。符合國家規(guī)定審批程序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 (二)應收盡收的原則。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在依法征收的基礎上,努力確保應收盡收。要切實加強政府非稅收入減免管理,由于省以下政府無減免審批權,減免收入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緩征、減征和免征。 (三)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或財政專戶)”的征繳方式,并按照“收支兩條線”實行日常預算管理,納入國庫集中收付。 二、考核對象 具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市直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不含垂直管理部門),非義務教育學校的非稅收入由市教育局負責考核。 三、考核范圍 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其他非稅收入。 四、考核辦法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核定任務、一年一定、超收獎勵”的考核辦法。市財政依據部門單位前三年實際收入水平,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并綜合考慮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增減變化、收費標準調整等政策性因素的影響,合理確定部門單位政府非稅收入考核任務,并列入部門預算。 1.完成政府非稅收入考核任務的,收支脫鉤單位剔除部門預算用于安排項目支出后的非稅收入余額全部上繳市財政;義務教育學校實行績效工資改革后,學校收取的非稅收入應一律上繳財政專戶,由市財政統(tǒng)籌安排。為調動學校合理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對義務教育公辦學校除鄉(xiāng)鎮(zhèn)政府補助、紅十字會捐款不統(tǒng)籌外,其他非稅收入按任務的50%由市財政統(tǒng)籌,義務教育改制學校按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將非稅收入上繳市財政;其他非收支脫鉤單位的非稅收入按泰政辦發(fā)[2000]69號文件的規(guī)定,一律按20%上繳政府統(tǒng)籌,其余收入按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項目執(zhí)行。 2.超額完成政府非稅收入任務的,市財政按超額部分的20%獎勵給收支脫鉤單位和義務教育學校,其他非收支脫鉤單位由市財政按超額部分的60%予以獎勵。 五、配套措施 1.非稅收入任務實行年初下達,年終考核。除非稅收入政策性調整外,原則上年度內非稅收入考核任務不予調減。部門、單位未完成年度非稅收入任務的,由市財政等額扣減相應的部門預算支出指標。 2.審計、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違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無故滯留資金,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政府非稅收入行為的,除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超收獎勵資格,限期退還或收繳違法所得外,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3.財政部門要加大對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單位應收不收、違規(guī)減免的,實行減免視同支出的辦法,從部門預算中扣減相應的支出指標,并視情節(jié)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獎勵資金的使用 政府非稅收入獎勵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規(guī)定,主要用于改善辦公條件及彌補部門、單位專項經費及業(yè)務經費等,不得用于發(fā)放獎金、津貼補貼和職工福利等。 七、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