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禁止進口貨物海關可令當事人直接退運
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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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近日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明確,貨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已經(jīng)海關依法處理的,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辦法規(guī)定,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xù)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貨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已經(jīng)海關依法處理的;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guī),已經(jīng)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并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的;未經(jīng)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已經(jīng)海關依法處理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辦法要求,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由海關根據(jù)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書,向當事人制發(fā)《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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